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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油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0 13:2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6次

       2022年4月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含矿物油的美孚润滑油11390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748323美元,申报第二数量为12825.14升。经查,上述货物实际第二数量为128251.4升。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98256.1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产品资料、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2023年1月30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缉告字〔2023〕0004号)。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关提交申辩意见,业经我关复核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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