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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机电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3 19:13: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90次

       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海关申报从加拿大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单人沙发等7项货物。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旧机电1243千克、旧衣服453千克、家庭用品等66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旧机电为固体废物,旧衣服属于禁止进口货物(详见清单)。经核定,家庭用品等66项货物价值人民币73504.0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526.0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发票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旧机电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旧衣服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家庭用品等66项货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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