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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桌子等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3 20:4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9次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G1项申报品名为桌子(旧),申报数量为6件,申报价格为CIF795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9403609990;G2项申报品名为床头柜(旧),申报数量为12件,申报价格为CIF4668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509990;G3项申报品名为床垫(旧),申报数量为7个,申报价格为CIF9681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9404290000;G4项申报品名为沙发(旧),申报数量为12个,申报价格为CIF18792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401619000;G5项申报品名为床(旧),申报数量为6件,申报价格为CIF10494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9403509990;G6项申报品名为茶几(旧),申报数量为2件,申报价格为CIF1366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609990;G7项申报品名为柜子(旧),申报数量为8件,申报价格为CIF7408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9403609990;G8项申报品名为椅子(旧),申报数量为16个,申报价格为CIF352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401690090。经查,除上述货物以外,还夹带有杯子等,数量共计114个,货值为3720.71元人民币,详见清单,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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