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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进口碳酸钙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8 18:23: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2次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第十八项货物品名为碳酸钙,重量为3200千克,申报价格CIF211718日元。经查,部分货物已被擅自使用。已使用的为第十八项碳酸钙的部分货物,数量共计375千克,货值CIF24811日元。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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