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运输机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2:04: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5次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输送机1台,申报价格FOB1817966.65欧元,特殊关系确认申报为“否”。经查,特殊关系确认应申报为“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