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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四氯苯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2:14: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3次

      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6月2日间,当事人先后4次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四氯苯醌共计3784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239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470009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9%。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914700013,对应出口退税率0%,且出口需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非农药用途)》事后当事人未能补办上述通知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产品说明、出口退税咨询网的退税率截屏、外资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资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收款回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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