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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米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7:31: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5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1号铜米1652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到货商品为破损的水龙头,经取样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票报关单申报进口的1号铜米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主要证据:(1)海关查验记录;(2)海关查问笔录;(3)进口货物报关单据;(4)固体废物鉴别报告;(5)当事人情况说明;(6)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上述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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