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合谋将化妆品56281件伪报成柔顺剂11168件走私进口。
经计核,上述化妆品完税价格人民币4443686.94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44322.02元。
主要证据:(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查问笔录和讯问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归类认定书;(5)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6)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公司作出没收走私货物化妆品56281件。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