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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水泥助磨剂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23:14: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9次

      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泥助磨剂9票共计900吨,申报商品编号3824409000,申报规格中列明含“三乙醇胺30%”,申报CSP总价1090000美元。经查,三乙醇胺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之监控化学品物项、系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另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46.31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当事人及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配料记录;(3)查问笔录;(4)相关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46.3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7753.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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