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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加工手册中的纯镍等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8 19: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当事人自 2018年12月10日至 2021年12 月9日期间,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未锻轧纯锌块25464.08千克,未锻轧的纯镍352千克,未锻轧的精炼铜1694千克。

    主要证据:(1)海关检查记录;(2)海关询问笔录;(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5)手册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7)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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