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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0 23:23: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5次

      2022年7月20日,烟台海关对当事人在执行的号物流账册、号加工贸易账册项下保税料件进行检查清点时,发现部分料件短少,具体情况如下:1.号物流账册料件短少情况:(1)第134项法国餐酒(原酒)盘点数量为235200升,短少6008升;(2)第52项皇冠黛莉干红葡萄酒盘点数量为12637瓶,短少2瓶;(3)第83项原瓶装干白葡萄酒/法国波尔多/安尼卡盘点数量为1615瓶,短少2141瓶;(4)第72项法国波尔多佳酿阿诺德干红葡萄酒2006/13.5%盘点数量为3216瓶,短少5瓶(5)第90项帕拉雷亚神采干红葡萄酒/2005/卡斯蒂利亚盘点数量为1717瓶、短少153瓶(6)第91项帕拉雷亚干红葡萄酒/2007/卡斯蒂利亚盘点数量为1335瓶、短少529瓶;(7)第45项罗纳河谷干红葡萄酒/2007/13.5%盘点数量为1662瓶,短少6瓶;(8)第44项法国佳瓦干红葡萄酒/2010/12%盘点数量为1435瓶、短少2瓶;(9)第39项法国百花桃红葡萄酒/2010/12.5%盘点数量为807瓶、短少515瓶;(10)第26项智利卡酷珍酿2007/13.5%干红葡萄酒盘点数量为1221瓶,短少13瓶;(11)第18项智利马基2010桃红葡萄酒/12%盘点数量为1170瓶,短少1瓶(12)第43项法国佳瓦干白葡萄酒2011/11.5%盘点数量为302瓶,短少1143瓶;(13)第94项得尔里奥3D霞多丽干白葡萄酒2008/13.5%盘点数量为204瓶,短少450瓶;(14)第46项教皇新堡干红葡萄酒2007/14.5%盘点数量为638瓶,短少1瓶;(15)第93项得尔里奥黑皮诺干红葡萄酒2007/14%盘点数量为232瓶,短少338瓶;(16)第70项法兰克堡波里特2008干红葡萄酒/13.5%盘点数量为536瓶、短少2瓶;(17)第95项澳洲骏马赤霞珠美乐干红葡萄酒2010/13.7%盘点数量为530瓶、短少2瓶;(18)第48项吉恭达斯干红葡萄酒2007/14.5%盘点数量为362瓶,短少53瓶;(19)第41项法国海滨干白葡萄酒/无年份/13%盘点数量为30瓶,短少372瓶;(20)第92项得尔里奥西拉干红葡萄酒2008/14%盘点数量为291瓶,短少62瓶;(21)第69项智利卡酷珍藏2011长相思干白葡萄酒12.5%盘点数量为24瓶,短少84瓶;(22)第56项哈瑞森霞珠干红葡萄酒盘点数量为9瓶,短少21瓶;(23)第101项古岱酒庄2012盘点数量为13瓶,短少11瓶;(24)第103项雄狮酒庄1999盘点数量为14瓶,短少4瓶;(25)第102项拉菲酒庄2006盘点数量为11瓶,短少1瓶;(26)第104项靓茨摩西酒庄2011盘点数量为4瓶、短少8瓶;2. 号加工贸易帐册料件短少情况:(1)第17项干红葡萄酒/2010/12.8%盘点数量为0升,短少968.1升;(2)第18项东南澳赤霞珠葡萄酒盘点数量为0升,短少238.78升;(3)第25项东南澳干白2017盘点数量为0升,短少242.42升;(4)第5项白兰地xo盘点数量为0升、短少212.18升;(5)第27项法国加斯科尼桃红利口葡萄酒盘点数量为2213瓶,短少276瓶(6)第29项法国加斯科尼白利口葡萄酒盘点数量为1667瓶,料件短少485瓶。当事人对烟台海关的上述检查结论无异议。对于保税料件短少的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当事人号物流账册、号加工贸易账册项下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57.44万元,漏缴税款27.85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检查记录及料件盘点表;2.账册备案及理论剩余数量系统打印件;3.料件短少与账册、报关单对应表;4.账册料件结转情况表;5.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6.情况说明;7.查问笔录;8.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9.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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