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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黄金矿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0:2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7次

      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贵金属矿砂(由原金矿石经破碎,球磨,复选得来)196253 千克。经鉴定,该黄金矿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收取担保凭单、邮件往来记录、采购合同及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收到“威关告字【2022】0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于同年8月26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故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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