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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边角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胶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4 13:33: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4次

      当事人将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边角料存在销售情况但未向海关申报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情事,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单位向胶州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为,商品为菜籽油425960千克。手册项下共计产生菜籽油边角料42148.42千克,当事人单位对边角料进行回收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定期销售给国内回收公司,单价为0.1元/千克。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0.4215万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销售合同等证据互证在卷。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小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505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节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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