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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侵犯 “makita”等商标专用权的圆锯片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1 15:4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2次

    当事人于2019年5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手提工具箱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makita”商标的圆锯片3000片、钻头3750个、砂轮片11275片;标有“Starrett”商标的锯条1000盒;标有“KNIPEX及图”商标的老虎钳2280个;标有“DORMER”商标的钻头14750个;标有“Black & Decker”商标的砂轮片15650片;标有“DEWALT”商标的圆锯片3050片;标有“STANLEY”商标的刀片250盒,上述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3250元。对于上述货物,“makita”商标权权利人株式会社牧田、“Starrett” 商标权权利人L.S. 施泰力公司、“KNIPEX及图”商标权权利人古斯塔夫.普施力百股份公司、“DORMER” 商标权权利人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Black & Decker”、“DEWALT” 商标权权利人布莱克-得克公司、“STANLEY” 商标权权利人史丹利百得公司均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圆锯片、钻头、砂轮片上使用的“makita”商标;锯条上使用的“Starrett”商标;老虎钳上使用的“KNIPEX及图”商标;钻头上使用的“DORMER”商标;砂轮片上使用的“Black & Decker”商标;圆锯片上使用的“DEWALT”商标;刀片上使用的“STANLE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makita”商标、“Starrett”商标、“KNIPEX及图”商标、“DORMER”商标、“Black & Decker”商标、“DEWALT”商标、“STANLE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株式会社牧田“makita”商标专用权;L.S. 施泰力公司“Starrett”商标专用权;古斯塔夫.普施力百股份公司“KNIPEX及图”商标专用权;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DORMER”商标专用权;布莱克-得克公司“Black & Decker”商标专用权、“DEWALT”商标专用权;史丹利百得公司“STANLE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makita”商标的圆锯片3000片、钻头3750个、砂轮片11275片;标有“Starrett”商标的锯条1000盒;标有“KNIPEX及图”商标的老虎钳2280个;标有“DORMER”商标的钻头14750个;标有“Black & Decker”商标的砂轮片15650片;标有“DEWALT”商标的圆锯片3050片;标有“STANLEY”商标的刀片250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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