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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存放聚醚等非保税商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1 21:24: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0次

      2013年10月24日,经青岛海关批准,当事人设立保税仓库。2021年6月9日,黄岛海关稽查处稽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内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硫氢化钠1112400千克、聚醚5000共31000千克、聚氨酯(PI)1000千克。另经查,当事人存放上述货物共收取仓储费用65053.92元,即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1)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2)检查记录;(3)仓储协议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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