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4月25日报检入境一批检测试剂盒,审批单号为"京检卫特殊准字【2018】第 005007 号",四盒检测试剂盒,货值13495.72新加坡元,A类需后续监管。该批货物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中布控抽批抽中,需由海关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未与海关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海关查验记录为证。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