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大米总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1:50: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9次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深圳蛇口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9票大米。经查,该19票货物在进口海运途中到达目的港前产生的海运附加费共314642元人民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漏报上述19票货物海运附加费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40092.7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进口大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账册资料、付款通知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4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