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二手琴凳、二手三角钢琴、二手竖式钢琴等共计33项货物,申报总价共计15760000日元。经查,上述货物中第8项、第20项2台二手三角钢琴琴键,共计513.4克,为现生象象牙制,为禁止进口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