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小推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22:17: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次

      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小推车等。其中第24项商品小推车申报税则号列为8428909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货值17066.79欧元32项商品电压调节器申报税则号列为90303390.00,关税税率2.3%,增值税税率13%,申报货值14541.94欧元。经海关查验24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7168000项下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32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90328990.99项下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此外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过相同货物3票,与本票存在相同申报不实情况。以上4票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96.28元。

      以上行为有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