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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扭力扳手未在规定时间复运出境或办理延期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22:30: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0次

      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扭力扳手等共计41项货物总价共计97367.23美元。经查上述货物未在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或办理延期手续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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