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玉米粕添加剂,申报商品编码2942000000(无监管条件),单价为100美元,数量为260吨,总价26000美元。经查,实货中有220吨商品为玉米粕添加剂,应归入商品编码2309909000(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MP/Q),出口需法定检验(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另有40吨氯化胆碱,应归入商品编码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当事人未报检疫擅自出口应检疫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