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申报进口一票共四项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为“燃料喷嘴”,数量为6只;第二项申报品名为“过渡段”,数量为6只;第三项申报品名为“火焰筒”,数量为6只;第四项申报品名为“端盖”,数量为6只。经查,该四项货物均为旧设备,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处理,擅自入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修理服务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