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式防寒服”,申报数量为1568件,申报税号6202939000。经查验,实货为塑料盒15000个、运动鞋75双、包1个、皮鞋14双、童鞋39双、球杆32根、布卷5卷,实货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可多退税款124666.7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迭起60天津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