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苦瓜提取物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8 20:5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2次

      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苦瓜提取物等其中第一、二项商品苦瓜提取物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99(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分别为510千克、320千克申报FOB总价分别为14280美元、4480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归入2106909090(监管证件代码AB),为法检商品需经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单位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违反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