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苦瓜提取物等,其中第一、二项商品苦瓜提取物,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99(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分别为510千克、320千克,申报FOB总价分别为14280美元、4480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归入2106909090(监管证件代码AB),为法检商品,需经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单位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违反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