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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硫酸铵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8 21:04: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4次

      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硫酸铵共计82500千克商品编号3102210000,申报总价149985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105909000,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实际总价应为24750美元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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