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聚乙烯色母粒40.1吨,申报商品编号为3206499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申报商品总价为2005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车用尿素,应归入3102100090(出口退税率为0、监管证件代码AB),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伪报品名及商品编号出口车用尿素逃避商品检验,擅自出口应商检货物,违反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查验货物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