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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狮王牙膏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30 22:01: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0次

      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狮王牙膏150g、资生堂FINO营养浸透性发膜230g等跨境电商商品9052票。经查实际货物完税价格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3054.48元。

      上述事实有9052票申报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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