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云杉原木,申报数量495.01立方米,申报CIF价格54451.1欧元,申报原产国为斯洛伐克。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捷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合同、发票、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