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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冷冻去骨牛去油大米龙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22:45: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5次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去骨牛去油大米龙,申报数量28002.88千克申报CIF价格196020.16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合同、发票、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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