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自行车把套,申报商品编码8714990000(原产地中国台湾,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3%),申报总价260988.9元人民币,申报数量66643双;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01699909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当事人曾在两年内进口另外两票自行车把套。该两票货物中所涉自行车把套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016999090。经计核,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漏缴税款79968.7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处罚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