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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汽车减震器用衬套等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22:30: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汽车减震器用衬套、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共计12889.5千克其中汽车减震器用衬套185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801000(出口退税率13%),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89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19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10093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币制应为日本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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