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汽车减震器用衬套、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共计12889.5千克,其中汽车减震器用衬套185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801000(出口退税率:13%),汽车减震器用配重铁块89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19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10093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币制应为日本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