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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海泡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22:3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4次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海泡石23250千克,申报价格2487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530909999,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还以相同品名、商品编号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的海泡石共计3票,申报商编号均为2530909999,2020年进口关税税率3%,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当事人上述4票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6768.74元。

      上述事实有4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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