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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粗制氧化锌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22:46: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粗制氧化锌6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80。经查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邮件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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