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奥尼斯览胜2995CC越野车一台,申报成交方式C&F,申报总价为104025加拿大元。该车辆于2019年5月21日向海关报检,2021年5月11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车辆未经海关人工检验,已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汽车采购代理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