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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小麦违反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21:16: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天津新港海关申报散装进口小麦24861.692吨当事人接受委托承担部分货物的进境后运输业务。经查当事人将其中3894吨散装小麦在非指定场所开展存放、装箱等转运业务违反了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随附单据、情况说明、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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