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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墨水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21:53: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墨水1386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2159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总价61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印刷油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21519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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