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共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商品名称OPP半成品胶带B级,商品编号3919909090,数量22159千克。经查验并检验,该项实货中包含13118.1千克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11000054209号报关单项下共四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名称乱码美纹纸胶带,商品编号4811410000,数量为9440千克;第四项商品名称OPP半成品胶带B级,商品编号3919909090,数量13974千克。经查验并检验,上述两项实货中包含13562.45千克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申报将上述涉案货物退运。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