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链轮等至巴西一票,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摩托车配件链轮,申报税号为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54655美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链条,申报税号为7315112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01908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该票货物申报价格错误,第一项货物实际总价为70488.03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总价为62299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删改审批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8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