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冷冻去骨牛碎肉1票,申报数量26944.39千克,申报C&F价格74097.07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代理进口协议、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太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