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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朱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23:25: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朱草9000千克C&F总价1620美元商品编号1404901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9%,监管条件AB)。经查实货为软紫引,C&F总价应为387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12119039.99(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9%,监管条件ABQ,需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衣围家税款征收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59217.8元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8714.4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比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情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由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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