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进口折页机未经海关检验已擅自销售武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21: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6次

      2021年4月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折页机2台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为人民币340000元。该两台折页机于同日向海关报检。2021年4月14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检验已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国内销售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