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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非转基因黄大豆未在海关监督下擅自进行处理违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22:33: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9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7日至18日间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非转基因黄大豆共计896.705吨。经查在上述黄大豆有检疫性杂草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海关监督下擅自进行处理违反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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