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至10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樟子松原木和云杉原木共计11票,申报原产国为德国、波兰、斯洛伐克等。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原产国均为捷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共计11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