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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化复板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20:46: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1次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化复板、强化复合地 板等货物共计5票。报关单项下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第一、二、四、五项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第一、二、三、四项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全部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1139900。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4411131900项下。报关单项下第三项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第二项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1149900。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申报商品编号4411141900项下。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9674.19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5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改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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