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第一项货物申报棉制男式便服套装6000套,商品编号为6203220000,总价738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棉制男式便服套装6000套,商品编号为6203220000,总价72600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化纤制男式夹克500件,商品编号为6211339000,总价10425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该许可证件,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海关监管证件问答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