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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镀锌带管斜拉杆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19:07: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2次

      2020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斜拉杆商品编号730840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9540美元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斜拉杆商品编号730840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2087美元其中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连接棒,商品编号730840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8240美元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螺母,商品编号731816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770美元其中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防音篷布商品编号5903109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5883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此票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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