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海关对当事人加工贸易项账册项下单耗业务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涉案保税料件:传动轴(2064-3410-010)短少18个;控制器(0005-4050-703)短少2个;控制屏(0005-4760-031)短少27个。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92105.9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2150.04元。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报关单据、购买发票、金关二期数据截图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