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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玻璃钢管道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20:48: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6次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货物玻璃钢管道申报商品编号391739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6509690元人民币。经查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1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257458.2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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