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玉米蛋白粉”,申报商品编码为3504009000(出口退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A),总价735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2303100000(出口退税率9%、监管证件代码AB)。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问当事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