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足贴”58000盒,FOB总价58000美元。经查,实货含有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 列明的化学品,应当实施检验监管。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应检商品,违反商品栓检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骨较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排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非扑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律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8日